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案例评析——刘某中与张某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评析——刘某中与张某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吕品

第三人撤销之诉

陈某、刘某离婚时约定诉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陈某银行欠巨额债务,为了逃避债务执行,陈某通过诉讼调解,将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无偿转移给刘某(是否恶意没有法院确认,但大多数情况为恶意转移),致使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失去执行相应财产的机会。

夫妻应对夫妻成立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若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能做什么?

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全面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安济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为众多的国内外政府及企业客户提供了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

为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安济的每个律师通常专注并专长于某一两个业务领域。

当客户需要涉及不同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时,各业务领域的律师组成专业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支持和紧密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