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何种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

离婚时仅分割使用权的房屋归谁所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有效形式。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我们能做什么?

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全面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安济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为众多的国内外政府及企业客户提供了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

为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安济的每个律师通常专注并专长于某一两个业务领域。

当客户需要涉及不同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时,各业务领域的律师组成专业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支持和紧密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