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仅分割使用权的房屋归谁所有

【案情简介】
王某与甘某婚后育有一子,后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婚生子女王某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为甘某单位福利分房,双方离婚时尚未办理产权证,法院仅对使用权做出明确分割:其中一间归甘某所有,另一间由王某暂时居住使用,在两年内其另有住房后将南房交给儿子王某某使用。
2018年,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产权予以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因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故仅对房屋使用权进行了处理,现该房产权证已取得,王某要求对该房所有权进行分割,理应予以支持。王某允诺将房屋给儿子使用,是王某对房屋使用权作出的处理,不能视为对房屋所有权的放弃。故判决甘某、王某各占50%的所有权份额。
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四项基本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有效形式。
本案中,王某虽将涉案房屋使用权、占有权转移给儿子王某某,但权能的分离并不影响王某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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