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何种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基本案情:
   因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胡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房产。而胡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名下,涉案房产既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亦不是其和李某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不应当被执行。于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胡某与李某登记结婚,1995年胡某父亲将该房产过户至胡某名下,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胡某的房产证,胡某父亲于2012年去世。涉案房产登记的时间在胡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当时胡某父亲还健在,由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胡某与李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另外,胡某也未能提供其父亲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该涉案房产只归胡某所有的证据。法院遂认定查封胡某名下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胡某就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诉请对涉案房屋停止执行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及点评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该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有财产也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在执行实践中,可作为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之一,法院可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我们能做什么?

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全面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安济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为众多的国内外政府及企业客户提供了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为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安济的每个律师通常专注并专长于某一两个业务领域。当客户需要涉及不同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时,各业务领域的律师组成专业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支持和紧密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