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认缴出资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合同中加盖公章虚假,合同仍可以真实!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以意思表示不真实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并不少见,如果据以主张诉讼请求的合同被依法撤销则当事人的目的也必然不可能得到实现。
就本案而言,被告煊丽公司提出双方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们能做什么?

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全面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安济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为众多的国内外政府及企业客户提供了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

为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安济的每个律师通常专注并专长于某一两个业务领域。

当客户需要涉及不同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时,各业务领域的律师组成专业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支持和紧密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