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合同中加盖公章虚假,合同仍可以真实!

律师在办理合同业务时,一般习惯于从当事人的请求出发,例如请求对方支付货款的,则律师在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时,往往比较关注合同各方对付款条款的约定。由此确定当事人应当提出哪些诉讼请求,但容易忽视对合同订立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性,合同的意思表示关系合同种类的确定,进而影响缔约各方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同合同关系所对应的权利义务不同,这对于诉讼策略的制定至关重要。
总而言之,意思表示作为合同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律师制定诉讼策略时不能忽视的要素,律师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应善于防范和利用。
基本案情:
北京良品公司(简称)2015年10月与煊丽公司(简称)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良品公司(供方)向煊丽公司(需方)供应“尼龙闭口拉链”等商品,价款含税合计696014.89元,交货方式为“需方上门自提”,付款方式为“需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5万元,30日内付合同金额的50%,90日内付清余款”。签订合同后,良品公司依约向煊丽公司提供了约定的商品,但是煊丽公司在支付了5万元之后便不再付款。良品公司多次催促后无果,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0余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煊丽公司答辩称:双方未签订购销合同,良品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订单以及收货单均不真实,订单上签字的员工已于2014年5月4日离职,但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因此不同意良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煊丽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良品公司货款646014.89元;
二、被告煊丽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良品公司违约金(以646014.8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原告良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煊丽贸易公司鉴定费9300元;

争议焦点及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签订过诉争合同以及诉争合同项下是否存在供货行为。就良品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经司法鉴定该合同上加盖的煊丽公司合同专用章与煊丽公司在刻章时预留的印鉴不同。但诉争合同与良品公司提交的之前8份购销合同使用的均是同一枚煊丽公司合同专用章,而就之前8份购销合同,虽然煊丽公司提交沟通电子邮件的李小某系代表倡宁公司与良品公司洽商,否认系煊丽公司签订的合同,但上述8份购销合同项下付款人均为煊丽公司,且良品公司的发票均开具给煊丽公司;结合本案诉争合同项下煊丽公司亦存在50000元的付款行为,且使用的均是与之前付款相同的账号;此外,再考虑到李小某同时是煊丽公司的股东和经理,因此综合以上条件,即便经鉴定诉争合同上煊丽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鉴定比对样本不同,但良品公司提交的证据亦足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本案诉争买卖合同关系系其与煊丽公司之间建立的,再结合良品公司送货的证据亦与之前8份合同送货的证据类似,故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良品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煊丽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良品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良品公司关于要求煊丽公司给付货款646014.8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在外观上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即作为需方的煊丽公司在给付一部分预付款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供方良品公司经过数次催促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随着审理进程的不断深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供货行为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这也间接折射出了律师办理合同案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关注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从法学理论角度来看,即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订立《购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这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合同法实务中,律师应关注合同背后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点作用:
第一,意思表示揭示真实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实务中,办案律师经常遇到需要判断合同种类的情况。由于当事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比较关注付款及利润分配条款,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关注较少,这就导致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必然是《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这就需要律师首先透过各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洞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的种类,由此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交易惯例,进而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第二,意思表示影响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以意思表示不真实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并不少见,如果据以主张诉讼请求的合同被依法撤销则当事人的目的也必然不可能得到实现。
就本案而言,被告煊丽公司提出双方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项下也没有供货行为,显然是想要通过主张合同双方并不存在本次交易的意思表示来驳倒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面对被告犀利的答辩意见,原告良品公司通过提供《购销合同》、收货单、电子邮件及银行交易记录、发票来证明确实存在交易关系。虽然被告煊丽公司对《购销合同》、收货单及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但银行交易记录及发票已经证明了交易关系的真实存在,无论是否存在合同,双方的供需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进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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