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你在职场的那些事之HR辞退员工之“骚操作”你遇到了吗?

今天所讲的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对每一个职场人都有借鉴的意义。
当事人是一名IT企业员工,很不幸,在公司裁撤部门时,其所在的部门全部被裁撤。故事发生在裁撤过程中,当事人也是一个职场老手,或者已经和律师咨询过相关事宜,小心的对裁撤前的每一次谈话进行了全程录音。整个裁撤过程充满了戏剧性和变数,这让我这经历了大小几百个案件的律师来说,都对过程唏嘘不已,同时,让我对人性的认识更加深入。
当事人的第一次谈话,是发生在其和公司总经理之间的。总经理和当事人深入浅出的说出了部门裁撤的原因和无奈,同时,也小心翼翼的将给予当事人的补偿说明,因为数额未达到当事人预期,当事人当即表示不同意,并提出质疑,双方谈话无果而终。
第二次谈话发生在HRD和当事人之间。HRD首先先声夺人,指出当事人在工作期间经常迟到的情形,告知可以按照无故迟到,或迟到多次,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可以直接辞退当事人等,当事人指出IT员工,经常加班,不考勤早晨到岗时间等等原因,双方就此争论未有结果。(在此提醒各位读者,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考勤制度是对员工的重要考量指标,如果在入职时进行过公开告知并进行签字确认,则一定要重视,否则,公司可以以员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聘员工,<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接着HRD又抛出当事人在入职时,进行简历造假,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猎头费用)一事,进行施压,当事人明确表示,并未造假,只是之前各供职公司的时间有些微差异,并非故意造假。在此次谈话无果后,HRD不再坚持,为了不至于当时将事情弄僵,双方进行了其他工作生活中的趣事,以缓解双方情绪,最终双方未达成任何一致意见,但也未明确撕破脸皮,双方均留了继续谈判的空间。(在此提醒各位读者,简历严重造假者,可能会造成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最后的一次谈话,导致当事人最终无果而终,连最基本的补偿金也未获得,同时,也将人性之恶,发挥到极致。在这次谈话过程中,HRD先行作出妥协,并假意维护企业权益,再次提出在补偿金额上进行谈判,在同意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后,对平均工资标准进行了磋商,使当事人放松了警惕,当事人为了达成一致,也在此问题上作出了违心的让步,同时,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补偿金额,但公司当时并未在协议上盖章(言称等公司领导批准后盖章,之后再给当事人),更未当时兑现补偿金,而是让当事人签署了工作交接单,并在工作交接单上写明是因个人原因离职。(在此,提醒读者,公司员工离职时,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约定的补偿金。)
通过四次谈话,双方结束了劳动关系,但之后,单位并未向当事人支付任何补偿金,当事人多次催款无果,提起了仲裁,但因在工作交接单中写明了个人原因离职,且HRD并未出庭进行答辩质证的情况下,仲裁庭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在此提醒各位读者:职场不易,互珍惜,好聚好散,多留心,不拿补偿,不签字,签字文本,各自持,手无证据,仲裁难,书面证据,效力高,没有结果,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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