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疫情当前,防控疫情仍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但同等重要的是疫情过后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复苏问题,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共涉及4个方面12项政策,为了能更好的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并适用各项政策,将核心内容整理如下:

 

一、支持防护救治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本政策适用于疫情期间参与防治工作的工作者。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本政策适用于疫情持续期间领用单位防疫物资(不含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解读:本政策适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该类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注: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4.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解读:为鼓励保障民生工作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6.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解读:为鼓励生产企业全力支援疫情防控,减少生产企业成本压力。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7.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以上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注:“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9.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注: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0.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以上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解读: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注: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以上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我们能做什么?

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全面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安济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为众多的国内外政府及企业客户提供了各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为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安济的每个律师通常专注并专长于某一两个业务领域。当客户需要涉及不同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时,各业务领域的律师组成专业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支持和紧密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