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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旅游业影响的法律思考

一场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让原本火热的春节旅游市场按下了“暂停键”,我们看到几十年来没因疫病而关闭的故宫,今年春节假期开始关闭,随着更多地发文要求控制文旅活动,全国各地大、小景区相继关闭,对本就不易经营的旅游业而言,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疫情对全国的旅游行业造成了破坏性打击。受此疫情的影响,也引发了大量的有关“退团、退费、解约”等旅游活动纠纷。

 

一、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至于哪些可以作为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联合制定的《团队境内/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简要列举了几种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其中,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

 

二、文旅部的通知进一步理解不可抗力

疫情发展的态势危急,2020年1月24日我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主要提出以下两点内容:

1、 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2、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由通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从2020年1月24日起,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以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产品(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和入境旅游等)和“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其中,“在线旅游企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通常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典型的在线旅游企业如携程、途牛、去哪儿等。

 

(2)这里“暂停经营”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就上述两项产品不得再接收新的游客,比如门店不得进行相关产品的招徕活动、网上销售的相关产品必须立即下架等;另一层是已经与游客签了旅游合同但尚未出行的,由于上述通知要求,旅行社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为团队旅游的游客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具体包括《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如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等服务。

 

(3)上述通知里仅提到“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两项产品暂停经营,但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还是可以接受游客的委托,提供单项委托服务,比如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旅游企业在从事代订服务时,应当提醒游客存在影响其顺利出入境的因素,包括游客自身情况(比如是否来自疫区、体温是否异常等)以及所乘交通工具抵达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目前的政策等。

 

(4)考虑到旅行社一旦暂停经营将对正在行程中的旅游团队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文旅部在通知中特别强调,针对已经出行的团队,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由此可以看出,文旅部要求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自某一

特定时间起暂停经营相关旅游产品,这是旅游企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应构成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会对旅游行程造成那些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法》对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情况处理作出了规定。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在扣除已经支付给合作方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需将余款退还给游客。旅行社能够扣除的费用,一般包括机票、酒店、包车的退订费、签证费等,而旅行社的服务费和利润(含预期可得利益等)则不能从给付游客的余款中予以扣除,因为这是旅行社需要分担的损失。

为此,这里需要与《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即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关于必要的费用,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是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包含办公成本、人员成本等)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通常来说,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支付旅游费用后,旅行社就开始为游客的出行做准备,比如预订机票、酒店,联系司机、地陪,准备签证申请材料等,如果游客因自身原因取消行程,那旅行社前期的工作都将付之东流。立法者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所以在游客因自身原因提出解约的情形下,才会允许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但因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取消就不一样了,旅行社和游客都没有过错,也就都不用承担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旅行社应当把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给游客。

 

四、不可抗力致旅游合同解除,当事各方可采取应得对措施

1、旅行社与旅游者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后,双方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 ,如变更合同内容或延期出团等,并对包括费用支付在内的相关条款作出新的约定,因合同变更所产生的增加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所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同样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但旅行社在处理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旅游者退款事宜时应注意2020年1月24日这个时间节点。即在2020年1月24日《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达成解除合意并履行的,不再另行补退;虽达成解除合意但未实际退款,因合同解除产生的退款纠纷依照旅游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

l  是在双方已签订合同的前提下,如果是旅游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并按约支付违约金;如果是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按合同约定扣除已经产生的必要费用,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l  是在双方达成参团协议或者旅游者已经交纳团费但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前提下,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全额退还费用,承担游客的实际损失;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外,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而在2020年1月24日《通知》下发之后此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无论哪方主张解除合同均不涉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只涉及旅游者已交团费的退款问题。

旅行社在接到文旅部的上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内容和解除合同的决定书面告知旅游者,可采取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并向旅游者解释退费的依据和安排。

2、地接社

实践中,与旅行社订立委托合同、在旅游目的地国提供接待服务的地接社,不仅有境外的旅行社,也有境内的旅行社。本次疫情对他们也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为很多地接社的接团操作流程都是自己先垫付费用去预订当地的酒店、包车、地陪等,待旅游团队顺利结束行程后,再依据合同约定的账期与组团社进行结算。所以,当旅行社解除合同后,地接社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对境内的地接社而言,首先尽力与境外供应商协商,争取将各方损失最小化,因为地接社是直接与境外供应商接触的,在当地也有一定的资源和关系;其次待损失明确后,及时与组团社确认,并反馈给旅游者;最后考虑到一些地接社实际困难情况,建议组团社尽量与地接社先结清部分费用,以帮助其渡过难关,毕竟大家都是本次疫情的受害者,也是未来振兴旅游业的命运共同体。

 

突如其来的疫情爆发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不论是旅

行社、旅游者还是履行辅助人都应该携手共进、共克时艰,期待这场战役的胜利,也共同期待旅游业可以度过此次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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