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联保贷款-----借款人饮鸩止渴之为?

案情简要:
借款人黄某与王某等九人分别和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同时,作为互保小组成员,和银行签订《联保协议》,在黄某逾期还款时,其他互保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黄某和其他互保成员每人和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220万元,黄某及其他互保成员均未按期还款,本律师代理银行对所有借款人分别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其他互保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在保全各联保成员中,只有个别借款人拥有固定财产(且该资产远大于其借款额),其他借款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判决生效后,该成员的固定资产被全部拍卖承担所有借款人的本息,损失惨重。
详细案情:
案号:(2015)大民(商)初字第5819号
原告某银行向被告黄某等50多名被告及其公司,发放了联保贷款,在贷款过程中将50多人分为7个联保小组,进行联保贷款。
贷款发放后,各借款人均偿还两到三期利息,之后大部分借款人处于逾期状态,本案被告黃某未按时足额还款,和其联保的其他八名成员,共同为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中廖某,和黄某等均不相熟,只是迫于资金压力,急于获得银行贷款,参与了联保,对黄某等资信毫不了解,在贷款发放后的半年多时间,陆续出现大面积逾期,而廖某参与的该小组,每个联保人的贷款额接近220万,计算利息和罚息后,贷款余额均超过250万,而该小组也仅有廖某名下有多处房产,最终,廖某等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其名下房产,均被执行,损失2000多万元。
从本案中,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来看,廖某多损失的2000多万,主要源于联保,看联保合同的约定便知一二:
《联合保证合同》约定:当联保小组中的联保成员向甲方提出使用主合同项下的额度时,其他各联保成员均自愿为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无需另行签署保证合同;联保小组中的任一联保成员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其他各联保成员均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可直接要求任一个或多个联保成员承担保证责任;各联保成员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范围为所有联保成员对甲方所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其他相关费用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第三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每笔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法院认为被告九人签订的《联合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 法规,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某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黄某发放了贷款,而被告黄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其他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判决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余八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本律师特别提醒广大中小企业老总,资金需求再大,也不能盲目借款,或许,今天可能度过危机,但日后需要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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