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

开发商跑路怎么办房本?

案情简介:
买受人买房后,开发商因各种原因未为买房人办理产权证,买受人可通过诉讼,达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继而实现购房目的。
律师提示:
    在购买房屋或任何产品时,需保留所有相关合同票据,并及时提起诉讼。
详细案情:
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10034号
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任冰峰、王皓生。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原告梁某2008年5月27日,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公寓)某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应在交付房屋73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2010年4月27日,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且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部合同购房价款1828638元,但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因为已经倒闭,未到庭答辩,法院缺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均符合实际情况,后法院又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核实,被告已对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都心公馆住宅楼办理了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同时,涉诉房屋无查封、抵押情况,其对应初始登记地址为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某号,预售登记人为原告梁某。
庭审中,原告表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结算单》,《购房发票》,《房屋入住协议》,收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东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东城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涉诉房屋合同购房价款1828638,但被告未履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以致引起讼争,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理由充分,东城法院予以支持。因涉诉房屋已取得初始登记,故关于房屋地址,应以初始登记的房屋地址为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梁某办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某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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