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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房租”该归谁

基本案情:
龙某和阳某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阳某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余元的房子,其中贷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月起每月归还房贷。2015年年4月开始夫妻俩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每月收到的租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017年,夫妻二人因生活矛盾产生隔阂并开始分居。2017年5月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对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而阳某认为房子是她婚前购买的,婚后每月还贷的贷款也是以房屋收取的租金来归还了,没有额外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同意与龙某分割。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自2015年4月起,每月租金数额与还贷数额相当,因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质与房屋一致,是阳某的个人财产。但2015年1月至3月期间的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及相应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对半分割,最终判决阳某给付龙某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分割款5700元。龙某和阳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是阳某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但是房屋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些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定为租金是阳某的个人财产理由欠妥,从目前阳某归还房屋贷款的资金流水和归还款项而言,存在用租金还贷的情况,而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审法院对该收益认定有误,所以判定房屋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款项上,原审法院判定的数额不当,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上海一中院依法改判阳某给付龙某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7万余元。
争议焦点及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房屋租金的收益属性。
   财产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投资性收益及自然增值三类。关于房租的收益属性,目前实务界的倾向性观点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不同,前者是自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可以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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